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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风控 | 模仿有风险 变装需谨慎

紫东君 人民中科 2024-01-09



在《2021抖音数据报告》中,2021年抖音至少发布了3亿条以上的视频,这些视频囊括了一个人从出生、成长、毕业、结婚到退休等多个人生阶段中发生的许多事。有很多视频火了,成为了我们所说的“爆款”,在这些火爆出圈的视频包含的种类繁多,但是有一个类目,是无论流量如何变换,都能持续“爆”在用户的视野中的,就是“变装视频”。




虽然已经有人通过变装视频变现,但律师提醒,无论是在视频中模仿国际超模和明星还是模仿影视剧中的人物,都有可能涉嫌侵权。


01
短视频变装与法律风险相伴


1
模仿“国际超模”变装有风险



在常变常火的短视频变装赛道,“垫底辣孩”无疑成为新晋黑马。


通过日常物件改造、再搭配,快速变装CHANEL、LV、DIOR、PRADA等国际大牌模特,通过从素人逆袭成为国际超模的巨大反差,这位19岁的男生不仅实现了自己的火爆出圈,也带起了一股“如何成为一名国际超模”的变装热潮。


尽管“垫底辣孩”完成了自己的商业升级,但此前模仿大牌模特拍摄的变装视频,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这类变装主要是通过模仿大牌模特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装扮风格、画面构图等,使得拍摄的照片具有了品牌调性,换句话说就是拍出了大牌的感觉。”



从变装效果可知,博主借鉴了大牌模特或品牌的照片和形象,如果该借鉴超出了合理范围,比如与原大牌模特照片不只是风格感觉相似,而且从线条、色彩、样式等表达上都高度近似,则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此外,如果在变装视频中,存在故意贬损品牌形象的行为,则可能侵害相应公司的商誉。因此,博主在变装视频的创作中应注意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2

cosplay变装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先了解下cosplay装扮行为与复制权的关系:


《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根据这个定义,结合法学理论通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包含以下构成要件:


1.将作品“再现”在特定载体上;

2.在有形之物上“再现”的方式应当相对稳定、相对持久,形成作品的复制件。

根据该定义,又可以延伸出几个要点:

1.cosplay装扮行为相比某个平面作品(比如制作一幅画的复制件),它的特别之处在于:

(1)cosplay是人扮演AGC角色,这就意味着人的身体能否被认为是“特定载体”

(2)cosplay是将虚拟的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再现,是将平面的作品通过立体的“人”来呈现,也就是说“从虚拟到现实”、“从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复制”的范畴。

2.cosplay是否满足“复制”相对稳定持久的要求。



关于cosplay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如果是版权方组织的cosplay行为,比如在漫展活动邀请某知名coser参加,这种已获许可的cosplay自然没有侵权风险。大家更关心的应该是未经版权方许可的cosplay行为。


cosplay装扮行为可以认为是对影视人物、卡通形象的复制,其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具体而言:

0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等非正当目的在任何有形载体上“再现”作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02

coser在装扮后拍摄了短视频或者照片,并且上传网络,此时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3

coser在装扮后在视频内表演了原作的故事情节,如再现某个“名场面”,可能还会侵犯权利人的表演权;

04

cosplay是对原作品内容、角色的改编,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出于非正当之目的,可能侵害原作品的改编权。


如果cosplay行为具备著作权法所讲的合理使用,即为了教学、研究、个人学习等目的,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相关形象。


3

明星变装的肖像权等侵权风险



除了变身虚拟角色、人物,现实中的明星、名人也是博主们的流量密码。


在明星仿妆视频之外,还有很多明星言论的网络热梗兴起,模仿并自行演绎明星的言行一度成为变装热门。


“明星仿妆像不像取决于博主的面部结构,不具有固定性,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单纯的明星仿妆一般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但仿妆的使用可能有侵犯肖像权的风险,比如,博主在仿妆中故意丑化明星或者未经同意以营利目的使用仿妆形象,都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


博主们模仿并自行演绎明星言行的行为,其模仿的对象实际是明星的形象,而肖像权的归属仍属于明星所有,故其行为也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风险。此外,如果在模仿活动中,博主存在贬损明星形象等行为的,则还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誉权。


另外,博主在明星模仿秀中故意模仿明星腔调、神态、着装等元素,容易误导观众以为该表演者即是相关明星,或者借相似形象吸引用户流量进行商业变现,由此赢得竞争优势,也很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风险


02

“拿来主义”盛行,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短视频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直接搬运侵权,即未经授权将他人短视频直接搬运至该作者所入驻平台账号下,或将短视频从一个平台原封不动地上传至另一平台,进而吸引粉丝获取流量,短视频搬运甚至还有跨境搬运,如从国内平台传至Youtube等海外平台,或者从海外搬运至国内平台;


第二,二次创作侵权短视频,作者未经授权使用影视作品或综艺节目的视频、音频等素材进行二次创作;


第三,音乐作品侵权,其主要场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伴奏或背景音乐,第二类为未经授权翻唱他人音乐作品;


第四,字体侵权,短视频创作者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版权的字体运用于短视频字幕,这类现象多存在于自媒体视频当中;


第五,短视频模板侵权,在我国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剪映APP中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在剧情安排和画面组合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temple 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侵权行为。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随着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原创短视频、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作品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同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至2021年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


03
短视频侵权认定、治理存在难点


新类型创作成果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如何确定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短视频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用户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种种新问题也为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挑战。



短视频创意本身难受著作权保护,抄袭创意或故事内核的行为,使得是否侵权的认定更加困难。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为“作品”,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标准,当短视频同时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两个条件时,可以被认定为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按照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具体到短视频创作领域,视频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理念、传递的价值观等属于思想层面,并非具体的表达,往往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单从著作权法角度保护短视频创意存在一定的困难。


04
用好监管利剑,遏制侵权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应加强监管,同时指导用户规范创作行为。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于侵权属性明显、平台控制力较强、平台直接获益等类短视频的监管义务。此外,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应当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提高短视频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尤为重要。


打击网络侵权问题,除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力度,技术创新、科技赋能是至关重要的发展路径。


人民中科拥有世界领先的内容理解能力,并在国内率先实现亿级/秒的视频比对,对全网海量图文及音视频内容进行高通量感知、机器理解、智能检索、深度挖掘、全息展示等,提供面向政府和企业的内容安全服务、内容监测及版权保护、内容情报挖掘、内容安全测评互联网内容审核、风控、巡检等系统。


“白泽”是对全网海量内容进行高通量感知、机器理解、智能检索并自主进化的计算平台。


跨模态视频搜索引擎是内容风控大脑的核心组件,可实现跨平台、跨模态的视频搜索,帮助解决数字世界的监管难题,以技术手段应对数字化给国家安全、社会治理、商业经营、消费娱乐等带来的挑战。鉴于跨模态视频搜索的巨大社会价值和商业前景,该引擎拟独立运营,以“白泽”作为商品名对外提供服务。



在版权保护上,人民中科基于“白泽”底层能力在应用层面推出集版权管理、监测、审核、取证为一体的管理维权监测平台——版权监控保护系统


人民中科版权监控保护系统


人民中科版权监控保护系统的核心能力是首先通过作者大数据平台对音视频网站的可疑侵权内容进行全面监测,对可疑视频进行切帧处理后可以得到关键帧的图像,再将关键帧的图像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与版权方预留的视频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发现所监测的可疑视频与版权方视频出现多帧高度相似,则监测平台会自动发出预警。


用户可以通过平台对预警视频进行排查和确认,如果遇到难以界定的侵权行为还可以通过人工审核进行辅助。在全流程自动化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赋能下,“白泽”能够实现对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绝大多数侵权内容的准确监测。


最后,法律层面的保护是最基本的,要想为版权保护增添长足的动力,需要进一步认识到版权的市场价值,依托有能力市场主体的建立和完善,与版权人形成利益共同体,探索版权利用和保护的商业模式。“一方面要堵,治理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疏,实现合理授权。”


END



参考来源:

1.《变装类短视频热度与法律风险相伴》法治周末报

2.《法院提醒:此类剪辑、切条、搬运短视频的行为可能侵权》北京日报客户端

3.《以案说法|如何减少短视频侵权行为发生?法院支招》  人民网

4.《短视频新规发布,侵权之风何时止?》人民邮电报


往期回顾

5.30斩断盗版利益链 塑造风清气正网络创作环境

5.25批判质疑是科学精神的精髓

5.23专家解析文案查重,短视频侵权何时休?


关于人民中科人民中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是人民网与中科院自动化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人工智能技术引擎”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拥有世界领先的内容理解技术,核心产品是跨模态智能搜索引擎“白泽”,初始应用场景是数字世界的安全,目标是成为全球内容科技领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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